|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2日 10:46 |
作者: |
姚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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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率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1/5以上职工要求,即可向企业提出协商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情况报告进行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听取报告时指出,现在广东部分企业在劳资用工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外资企业存在的对员工人文关怀不足、工资待遇偏低、加班过于频繁这三方面问题最为突出。订立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和员工的权益是现在亟须解决的问题。
草案明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据了解,草案于全国是第一个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进行明确规定。草案对企业职工表达集体意志、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收入合理增长的行为做了更明晰的规范。
草案明确,企业工会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一方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工会可以先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向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另外,草案还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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