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0日 15:2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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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机构”是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准入”,是指允许民间资本作为第一大股东,并获得企业的主导权、控制权。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课题之一便是:尽快落实“新36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这对于缓解民营经济融资难(尤其是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新36条意义重大按照“新36条”,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承认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后,便意味着微型金融机构真正向民间资本开放了。而大中型银行,甚至小型银行如城市商业银行,都还没有真正向民间资本开放。但是,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这种做法乃是正确、合理的选择。
首先,向民间资本真正开放商业性金融领域是改革方向,但是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全面开放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条件。
金融领域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等三个基本部分。除政策性金融外,其余两者都属于竞争性领域,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因而在完备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都是由民间资本主导的,政策性金融则是由政府主导的。如美国,规模甚小的社区金融发展机构,由于是向最弱势的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因而是由政府主导的;而在众多的大、中、小、微型商业银行中,其国有资本比重为0。英国与日本的商业银行中的国有资本比重也是0。虽然在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联邦政府为挽救某些大银行而大量向其注资,但这是暂时的行为,一旦危机过去,经济完全复苏,这些国有资本就会退出。又如奥地利,由于长期由社会党执政,国有资本相当发达,钢铁、铁路、电力、通信、邮政等行业的国有资本比重都是100%,民航为75%,但是银行仅有10%。
因此,我国最终肯定是要向民间资本完全开放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领域的。并且,实践也表明,那些由金融企业家掌舵的真正的民营银行,其经营业绩与创新活力都是一流的。比如浙江省台州市的台州市商业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董事长都是第一大股东。这三家民营银行都竭诚为小客户服务,户均贷款分别为44.6万元、59.5万元和78.7万元;经营业绩上佳,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31%、0.70%和0.76%。它们都被银监会称为“特色化经营”的典范。
其次,向民间资本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十分有助于缓解民营经济融资难,十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
民营经济融资难,是长期以来困扰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其中融资最难的是微小企业。
为什么微小企业贷款会如此之难?十分重要的原因便是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小型、微型银行数量太少。微小企业的财务不健全、不透明,又往往缺乏抵押物,其贷款的基本形式是“个人经营贷款”。在发放这类贷款时,为克服“信息不对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以“劳动密集型”运作。这是“资本密集”的大中型银行不愿做、也难以大量做的。而小型、微型银行,一方面由于资金力量薄弱,难以在公司贷款领域与大中型银行抗衡;另一方面又较为“深入”底层,相对地拥有较多人脉关系并藉以获得微小企业的“软信息”。因而较为适应这类“劳动密集型”的贷款。
也正是由于小微型银行太少了,2006年末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开放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是微型商业银行,相当于美国的“社区银行”,其发展前景广阔。如果今后我国10万人口中有一家,就会有1万多家。但是,由于规定村镇银行必须由法人银行充当主发起人,而实际上并没有那么多的法人银行有自觉的发起冲动,因而发展速度不快。尽管银监会采取多种行政性措施“强制”法人银行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目前也才有近200家开业,距离今年末应达到的计划数(760家)甚远。
解脱上述困境的出路正是如“新36条”所阐述的那样:①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而,便会很快地涌现一大批真正的“草根”银行。它们既有强大的活力,又会选择低端的市场定位,以避开大中型银行的锋芒。②承认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进而,银监部门自然无法推脱监管职责;同时,它作为金融机构,自然要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进而允许它从其他银行融入至少相当于其资本净额10倍的资金。
两大问题须解决首先,确认几项政策思路原则。“新36条”只是“决策意志”,要把它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落实下去,还需要修改或制定相关的“条例”、“指引”。在这一“转化”中,需要确认几项政策思路原则,以策“积极、稳妥”。
1、严格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只能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村镇银行。“脚踩两条船”的危险性在前文中已经讲过,因此,在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时,必须遵循“脚踩一条船”原则。作为发起人,只能是下列三种自然人。第一种是“下海”创业的金融机构业务骨干;第二种是原来从事担保、典当及民间借贷等行业的从业者;第三种是将全部资本从工商企业中转移出来改投金融业的原工商企业主。当然,他们都必须是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的“良民”,还需通过金融从业资格审查或者相关考试。
2、严格遵循“无限责任”原则。由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的村镇银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应当是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总之,民营村镇银行的董事长与执行董事必须对清盘时的“未能清偿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民事的和刑事的)。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十分重要的措施。
3、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继续走专职放贷金融公司的道路。应当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金融机构身份后,只要开业满一年并通过“年检”,就可以与银行挂钩“联姻”,从银行融资放贷。只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10%),便允许融资金额每半年增加相当于资本净额的100%。特别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邮储银行“联姻”,让邮储银行充分发挥储蓄银行的作用,使邮储银行的大量信贷资金较快地转变为小额贷款,使邮储银行的巨大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效能。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联姻”后,既要接受银监部门的监管,又要接受融资银行对资金运用的监督,十分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又可免除村镇银行的“吸存难”、“结算难”之苦。而融资银行则可获得大量的企业存款、结算业务以及“后备客户”(一些被小额贷款公司养大的客户将升格为银行客户)。因而,这是一个“双赢”的格局,甚至是“三赢”、“四赢”的格局,值得鼓励和倡导。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组为村镇银行,但是不能允许“脚踩两条船”,从而必须在两条路中选其一,或者引入法人银行为控股股东;或者改组为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为控股股东的无限责任公司。
今后在设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时,不但应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牵头发起组建;而且应当将机会首先给予“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因为,这样做才能真正促使民间借贷“阳光化”。而民营骨干企业及上市公司所拿出来的资本金,其实多半为“变相的银行贷款”。
4、要追求“低风险”,切实“严监管”。开放微型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后,随着民营金融机构的大量涌现,希望不发生一点风险、没有一家机构清盘、倒闭,是不现实的。管理部门不能追求“零风险”,而应当追求“低风险”,即把风险牢牢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做到“收益充分覆盖风险”即可。
容易理解,前文中所述的应当确认的几项思路原则,都是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发生概率。为了实现“低风险”,还必须切实“严监管”,做到“三个及时”、“两个严格”。也就是,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并且要“严格立法,严格执法”。总之,要造成“两极”局面:对守法合规经营者,不仅允许发财,而且支持其发展、做大;对违规经营者,要严肃惩处,对于其中酿成金融风险者,则要让其倾家荡产,甚至坐牢。
其次,充实县域监管力量,调整监管体系。一旦开放微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县域中将很快出现一大批民营微型金融机构,这对监管部门将是严峻考验。目前县域中的金融监管力量薄弱,事实上难以应对大量民营金融机构的出现。为此,必须切实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力量,否则,“开放”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根据目前的实现情况,有三条路可供选择。①银监会“招兵买马”,充实县域监管机构;②银监会与人民银行重新合并;③各省(区、市)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监管微型金融机构。
笔者认为,其中的第三条路,即建立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是上策,值得国家决策部门考虑。主要理由是:①微型金融机构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已经明文规定其风险由省级政府负责处置,因而由省属金融监管机构来进行监管是顺理成章的。②省政府熟悉省情,对加速经济发展的要求较为迫切,因而有助于“解放思想”,加速民营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快速发展便是实例。同时,省级政府有了直属的监管机构后,能够更多地得到金融风险信息,进而也会加强其风险意识,使发展步伐趋于稳健。③能使银监会系统腾出手来,专注大中型银行、政府融资平台等等的风险,专注城商行及农信社的改革、发展与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④实行中央与省的分级监管,符合金融监管体系长远发展的方向。总之,这样做,无论从即期看,还是从长远看。都是比较合适的。另外,当省属金融监管机构建立并开始运作后,中央需要对其进行检查与“再监管”。这个“再监管”部门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充当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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