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国内财经
发改委拟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最高罚款200万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3日 15:40 作者
 

  中新网7月13日电 国家发改委日前对《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处以最高200万元的罚款。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现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发改委就市场波动时期价格违法处罚公开征求意见 (07-13 15:20)
·没收违法所得返还受害人不可行 (03-10 10:40)
·保监会划定人身保险基本服务底线 (02-26 08:29)
·证监会查处两起违法违规案 (04-22 10:43)
·政策解读:千亿元彩票如何规范? (05-14 11:21)
·北京防控商品价格稳定 借流感涨价最高罚50万 (05-21 10:29)
·湖南规定炒作农产品可罚100万 典型案例将曝光 (06-10 09:23)
·证监会通报2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 (04-21 07:21)
·沈彬: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根据何在 (09-04 11:21)
·沈彬: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根据何在 (09-04 11:21)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