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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管理新规今起施行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1日 09:12 作者 黄晶华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简称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发布,并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指出,新《规定》对于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提高我国再保险市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新《保险法》,新《规定》删除了关于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符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

  与此同时,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再保险接受人与分出人对同一笔寿险业务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完善相关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对直接保险公司本年度合约再保险安排有关信息的报告内容、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等规定。此外,还根据新《保险法》重新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控制风险集中度方面,应将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接受人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分出人承保的直接保险业务部分的80%,而非直接保险业务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80%;同时明确了上述要求只适用于财产险的比例分保。

  某再保险顾问公司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取消国内优先分保,即是在引进外资再保险公司方面进一步放开,这是一个很好的信息。目前在中国,不仅有中再等具有中资国有背景的再保险公司,也有瑞士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法国再保险等在华设立的分公司和代表处,因此,整个中国的再保险市场越来越开放,以前“优先国内分保”的措施显然已不太适用。

  至于是否会给本土再保险公司造成压力,他认为,冲击不会很大,反而会带来良性竞争。“比如中再,其自身的技术力量也很强,在传统风险和一些特殊风险上都有自己的专家,优先分保只不过入世之初过渡时期的一种做法。”

  

  延伸阅读

  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简称2号令)。2号令的出台,对规范再保险市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新《保险法》对再保险部分作出了新的规定,2号令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此,保监会启动了对《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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