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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官员:政策性破产要建立救助基金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30日 08:47 作者 刘丽靓;夏青
    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李冰在日前举行的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表示,破产过程中,职工的安置稳定是个重要问题,建立破产救助基金,有助于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等问题。李冰特别说明,其发言不代表其所就职的岗位,是其个人在工作实践的一些思考,希望能和与会的专家进行探讨。 

  对于政策性破产,李冰提出,要建立破产救助基金。在原有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时候,常常遇到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职工安置问题、资产变现和呆账核销问题。这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如何妥善安置职工,特别是在破产财产变现后不足以解决职工的补偿金、拖欠工资和社保费用,就需要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国外一些国家都陆续建立了破产救助基金,有的是从税收中提取,有的是出资人缴纳、有的是从企业利润中提取。此外,从16年政策性破产的实践看,不少城市也都建立了破产的储备金,用于解决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等问题。 

  其次,要健全政府的协调机制。破产工作政府的干预应该逐步退出,越少越好。从政策性破产基本结束,国务院决定四年规划以后,全部国有企业的破产转入到按新的破产法实施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对于中国现有的国情和国有企业一些复杂情况看,政府的协助、协调工作也不能缺失。如在社保的接续上、办社会职能的移交等问题上都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以支持和配合。 

  此外,破产过程要严格规范操作。从政策性破产实践看,要强调公开公平透明,特别是在财产变现过程中,一定要规范,从国有资产的变现,国资委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资产变现规范性要求,能否按照规定把财产得以有效变现这也是体现了一个规范性要求,此外,现在在实施破产当中,往往对于有价值的企业,破产后有新的一些出资人、投资者来接续,再造这个企业,再造的过程能否依法规范也是破产当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同时认为,国有企业破产的开展对明确企业的财产状况和流向、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明确经营责任、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刘丽靓 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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