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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用外资助力“调结构”
来源 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15日 10:50 作者 杜海涛
 

  4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新形势下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吸收外资做出了具体部署。4月14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晓强、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就这份文件中的亮点,做了详细解读。

  外资“门槛提高说”不准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在记者会上表示,刚刚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给外商提供了更明确的投资导向,在限制过剩产能和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领域投资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外资进入中国市场“门槛”提高的说法不准确。

  张晓强说,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要突出六方面要求:一是坚持扩大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二要和现在正在实施的十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相结合,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同时也要防止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加重。三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商投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领域。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特别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稳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五是支持技术创新,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和延伸产业链。六是更加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马秀红说,这次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除了在鼓励类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以外,也要根据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要求,对外商投资提出一个指导性的建议。当今世界各国都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放到重要地位,中国外资导向政策也应该符合国家的整体发展方向。

  对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幅度改革开放以来最大

  《意见》要求,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

  对此,张晓强介绍说,此次调整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按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其他均可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马秀红说,仅商务部就先后下发了6个文件,取消和下放了26大类的审批事项,绝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事项已经交给地方商务部门来办理,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2009年,全国一共新设立了2.34万家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商务部进行核准的只有56家,只占0.2%。

  马秀红表示,我国正在进行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的试点,今后将在全国实施。

  鼓励外资参与国企改造重组和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意见》说,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张晓强认为,这是我国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监管能力提高和跨国投资要求等,主动做出的决策。我国在积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的方式参与国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兼并重组的同时,也要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是相辅相成的。

  《意见》提出,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张晓强说,当前,东部地区外资集中,大体占全国的87%。中西部地区在土地、能源、劳动力的成本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具备了更多承接外商投资,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的条件。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这也为吸引外资向中西部转移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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