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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扩容需补漏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2日 09:25 作者 蔡亮
    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司长李波透露,为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央行下一步将稳步扩大境内外试点范围和试点企业数量,同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探索扩大境外主体人民币的来源和应用的渠道。

  自2009年7月6日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正式启动以来,人民币跨境结算始终呈现出“慢热”甚至“温吞水”的格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扩容有望打破上述格局,值得期待。当然,考虑到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人民币跨境结算扩容的同时,有关部门还需及时填补相关的政策漏洞。

  目前,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具体路径有二: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参与银行完成,二是通过境内代理行完成。

  因此,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路径出发,人民币跨境结算扩容,需充分考虑非洲、拉美、欧盟等地区的人民币结算需求,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允许这些地区的某些银行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增加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内结算行的数目,目前的试点政策规定上海、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可开展人民币结算业务,如何进一步扩大这些城市开展结算业务的银行数目且放开从事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城市准入限制,值得高度重视。

  此外,目前的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国企和民企领头羊,今后应当逐渐兼顾那些与香港、东盟贸易往来较为密切的中小企业的结算需求。

  有必要指出的是,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并非扩容所能改变。

  首先,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出口退税问题依然模糊。

  目前的试点政策规定,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的出口贸易,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并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这意味着试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可直接越过收汇、核销等本应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严格控制的环节。尽管现行的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提出了对出口信息进行细致跟踪的条文,但考虑到具体的监管条文至今尚未出台,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的监管风险不容小觑。

  其次,从事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境内代理行资格待补充。

  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央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认可中国银行担任港澳两地的清算行。至于境内代理行的资格,则并未明确。理论上来说,人民结算业务境内代理行可对境外参与银行开立的账户设置保底的资金要求,并提供保底资金的兑换服务。但从实践上来说,并非所有的境内银行都拥有代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资格,这取决于银行的软硬件综合实力。针对这一现状,国内银行业需仔细考量,以最大限度规避人民币跨境结算过程中的相关业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币跨境结算扩容乃至补漏之后,结算业务的推广仍将遭遇扮演全球储备货币角色的美元的强劲挑战。

  我们知道,与全球贸易活动紧密相关的多数国际大宗商品都是以美元来计价。除非国际大宗商品摆脱现行的计价模式,否则,全球贸易活动注定难以摆脱美元的“阴影”。就这一点而言,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最终能否在全球推而广之,还应视国际贸易的“去美元化”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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