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新民晚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10日 16:06 |
作者: |
卜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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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10日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要求,银行高管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绩效薪酬,必须有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时间不少于3年。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指引》还提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此外,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新民网记者 卜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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