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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抑止炒房新规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5日 09:53 作者
 

  海南日前出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决定加强商品住房交易和土地市场监管,打击炒房炒地行为;同时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实行预售款监管制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由于部分房地产企业捂盘惜售、人为哄抬房价,海南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出现房价疯涨、购房者盲目跟风抢购等非正常现象。1月15日,海南决定暂停商业性开发土地出让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目前,海南楼市观望气氛浓厚,成交量明显下滑。

  为抑制炒房行为,海南省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要求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暂停预售许可。同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实行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制度,预售款应存放于开发企业指定的某一银行账户,严禁开发企业直接收取现金。

  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

  为防范恶意炒卖土地,海南省强调,已出让的土地,未按规定的开发期限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依照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坚决予以收回。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严禁转让、联营合作、作价出资(入股)和抵押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成交价格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评估价或区域基准地价低20%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收购。同时要求,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90日未付清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拖欠土地价款的企业,在欠款期间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海南省还要求价格、监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应进入海南省房地产展销网进行展销,以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诚信及信用评价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

  海南省还决定,省财政从市、县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0%部分以及省和市、县一般预算新增财力部分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倾斜。2010年新建10.09万套保障性住房,力争在2012年末基本解决全省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管理,严查擅自将保障性住房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省政府对市、县政府及其主要领导的考核内容,对未能完成任务的,予以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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