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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士称:中国并未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来源 SRC-1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3日 14:58 作者 王珅
 

  2009年12月22日,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的会议上,中国政府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一个专家组,调查美国对中国输美轮胎采取的特保措施。但是美方按照相关程序阻止了专家组的设立。在拟于1月19日举行的下一次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中方可再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届时美方将无权再次阻止,因此专家组将自动成立。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日前,美商业团体联名申诉我国政府采购自主创新政策。对此,美国一些有识之士称——

  中国并未违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尽管美国商业团体对我国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表示担忧,并希望美国政府能够向中国施加压力,但美国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中国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不能被认定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据美国之音广播日前报道,美国大西洋理事会中国问题专家盖保德表示,称中国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是贸易保护主义有些牵强。他说,中国的做法并没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被认定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事实上,很多国家都会采取这样的措施来保护自己处于发展中的产业。

  “由于中国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中国政府可以合法地制定采购优惠名单。”不过,他补充说,这么做的结果可能会使美欧等国家加大要求中国早日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的压力。

  此前,美国商会、美国制造商协会等19家商业协会在致国务卿克林顿、财政部长盖特纳等高级官员的联名信中称,中国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自主创新产品优惠的政策对美国企业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信中还说,“中国政府颁发的一系列自主创新项目有把美国很多公司排斥在中国市场之外的危险,而这个市场对企业未来的增长以及为美国国内创造就业机会至关重要。”他们表示,希望美国政府官员在双边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把上述问题作为当务之急来解决。

  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主席和执行总裁罗伯特·霍利曼表示,通过这些政策,中国正在进行一种限制市场的做法,这与其承诺的自由贸易的精神相悖。美国制造商协会国际事务部主任肖恩·唐纳利则表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曾承诺将尽快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现在这么做则越来越背离当初的承诺。

  引发美国商业协会担忧的规定是中国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9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2009年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将依据政府采购政策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上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入该目录的产品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

  专家回应

  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认为——

  中国是在执行本国政府采购法律

  对于美商业团体联名申诉一事,记者日前专门采访了清华大学教授于安。

  于安认为,政府采购排斥外国货,是政府采购单位执行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法行为,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如果外国人在中国责备这种合法行为是贸易保护主义,那么不但说明缺乏对我国法律应有的尊重,而且从国际社会角度看也是不公平的。因为美国有《购买美国货法》那样的贸易保护主义立法;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美国、欧洲联盟等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都是有限的,没有开放部分的政策依据就是贸易保护主义,更不用说那些没有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了。所以,这种责备没有任何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根据,也没有顾及大多数WTO成员在政府采购市场的不开放立场,更没有对主权国家或者独立关税区政府的应有尊重。

  任何国家的政府在从事采购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9条、第10条分别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毋庸置疑,中国政府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不过是实施本国法律的一种行为。

  事实上,这是中国政府依法治国的良好举措,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一直呼吁并希望看到的局面。至于法律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则需在法律修订过程中进一步讨论。美商业团体希望中国政府改变这项决策,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决定的。我国法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完成,属于本国立法主权范围中的事务,外国企业没有权利要求中国改变本国的法律。对于美商业团体提到的“这项政策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范畴”,应厘清几点问题。首先,普通商业贸易与政府采购贸易是有区别的,普通商业贸易领域的贸易保护不能与政府采购领域的贸易保护相提并论;其次,中国实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不包括政府采购贸易,仅限于普通商业贸易采购领域。之所以要厘清这几点问题,是因为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WTO)时仅承诺开放国内普通商业贸易领域,使国外企业在此领域中享受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但是,这项承诺仅限于普通商业领域,而在涉及政府采购的贸易领域中,我国从未有过类似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时曾承诺尽快签订《政府采购协议》(GPA),这表示我国有加入GPA的意愿,但是,不能因为有这个意愿,我国的立法主权就受到限制,或者放弃在政府采购贸易领域采取贸易保护措施。事实上,采购本国货物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采取的重要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就是政府采购贸易领域的贸易保护。许多加入GPA的国家也早已开始实施类似的规定,作为GPA最早成员之一的美国,在1933年就专门出台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并对国货的界定、国货优先采购及其例外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目前尚未正式签订GPA,因而,这种举措更不能视为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加入WTO的承诺之一,早在2007年财政部就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申请书,并将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开始了积极的谈判工作。所以,美商业团体称我国背离当初承诺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总而言之,问题的重点不是政府采购法律好与坏的价值问题,也不是法律到底对哪国企业有利的问题,而是中国当前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因此,希望美商业团体和美国政府能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一直到正式达成协议以前,中国采取何种政府采购政策措施都应依照本国法律执行,决不能因为某个团体或某个国家而违反法律规定。(中国财经报 王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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