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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结构化信托业务严防利益输送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25日 09:07 作者 但有为
 

  ⊙记者 但有为 ○编辑 于勇

  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其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通知》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在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方面,《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此外,《通知》要求严禁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的行为。

  据信托业内人士介绍,结构化信托业务是近年来信托行业广泛运用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托制度的优越性和信托公司的灵活性,也是国内金融信托领域实现产品专业化和个性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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