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4日 14:12 |
作者: |
李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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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茜)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向属地银监局和异地银监局逐笔作事前报告。业内人士表示,这是监管部门首次针对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出台的具体监管措施,今后信托公司将在合规的情况下有序扩大发展范围。 据了解,“异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在其注册地省级银监局辖区以外进行推介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或者是财产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并异地推介的信托业务。 《通知》对信托公司异地业务的监管、申请、业务流程等方面做了详细阐释。首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监管原则。《通知》指出,银监会将负责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监管提供全面指导,就属地局和异地局之间的监管行为进行协调和指导,属地局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和银监会监管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实施包括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在内的全面监管,异地局积极配合属地局做好对异地信托业务的监管。 此前,2007年,信托新“两规”颁布时,监管部门曾对异地信托业务做过表态。原信托管理办法要求信托公司异地开办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须申请“异地业务资格”,而新办法规定,异地推介信托计划前应向注册地、推介地监管部门报告。这无疑给异地信托大大降低了门槛。 上海中泰信托公司相关人士介绍,目前信托理财基本上属于高端理财,但投资者无论个人还是机构都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这对注册地在全国其他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十分不利,他们为了生存,实际上已经悄悄来上海驻点,销售信托产品。但是根据2007年实施的新“两规”,未经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在这种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一旦这些公司的信托理财出现问题,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都令人担忧。此次《通知》中明确提出,异地信托监管以信托公司注册地银监局为主,注册地以外银监局为辅,若信托公司在推介产品中出现违规情况,异地局有权立即叫停,这就解决了监管无序的问题。 同时,在业务准入方面,《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开展异地信托业务,应向属地局和异地局逐笔事前报告。完成事前报告程序后,信托公司方可开展推介和销售。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披露推介、设立情况,并同时报送属地局和异地局。 另外,《通知》还要求属地局加强非现场监管,属地局应当在每个季度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中专门对信托公司异地信托业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基本内容应至少涵盖异地信托业务总量、结构、涉及人数、办理业务的合规性、后续管理、清算交付、风险状况等情况。对信托公司在其辖区开展异地信托业务规模较大,或者在其辖区开展业务规模不大但业务风险程度较高的异地局,属地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非现场监管分析内容通报异地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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