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5日公布对美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决,美国应诉公司被裁定43.1%-80.5%不等的倾销幅度,未应诉公司倾销幅度为105.4%。自2010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须按照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卢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