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5日 08:49 |
作者: |
杨斯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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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0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首批监管规章发布以来,银监会不断补充发布相关章程,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在全球银行业不断向新资本协议规则靠近的过程中,中国银行业具有其特殊性。 一位银行新资本协议项目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新资本协议是风险管理流程的重建,是监管和银行风险管理向量化风险方向发展的转向。 去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称“巴塞尔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进入冲刺阶段。在去年9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匹兹堡峰会上,G20与会领导人呼吁在2010年前引入新资本协议规则,并在2012年前施行。 上述负责人表示,各家试点银行目前正在积极备战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根据银监会要求,明年1月1日起,几家试点银行可以正式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并由银监会对其进行评估。其他商业银行采取自愿原则参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下称《指引》)答记者问时指出,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基于危机的反思对第二支柱(即监督检查)的最新修订,将信用集中风险扩充为集中度风险,并针对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补充和完善,还增加了资产证券化、表外业务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不过,该负责人指出,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仍具有其特殊性。例如中小企业的定义,由于中国企业的发展程度与发达国家不同,因此定义有所差异。另外,产品方面如证券化产品和创新型金融衍生品,由于在国内相对比较少,案例也不多。 总体上,《指引》力求与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同时又符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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