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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9月末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11.4%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7日 07:43 作者 黄武锋
  东方早报 记者 黄武锋  

  在经过五轮征求意见之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终于在昨日发布。《指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在内的一系列信息。

  《指引》将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据报道,首批即指工农中建交和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等。

  “资本充足率符合要求”

  银监会称,发布此《指引》目的主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进一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实施。目前,银监会已经发布了第一批5个有关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的正式稿,公布了第二批8个征求意见稿。《指引》即是当初8个征求意见稿中率先公布的一个。

  与目前适用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指引》主要增加了资本的扣除项,如净递延税收资产、减值准备缺口、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首次被明确要求从资本中扣除。这无疑将直接减少商业银行静态资本的绝对数额,由此可能引发资本充足率的下降。

  观察人士指出,这样一来,在信贷激增以及银行交叉持有的次级债需从资本中扣除等综合因素影响下,需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很有可能在明年通过发债或再融资等方式直接增加资本,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

  根据银监会昨日公布的数据, 至2009年三季度末,国内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4%,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整体资本充足水平符合审慎监管的要求。

  上述数据令市场稍感安心。此前市场担心,银行会因为达不到监管层资本充足率要求而大规模融资。

  适时展开贷款执法检查

  另外银监会对风险问题更为看重。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12月15日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前沿问题大讲堂上表示,银行监管部门将适时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贷款业务管理新规实施执法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可见的是,银监会日前召开会议,要求各监管部门把上述两个办法执行情况作为2010年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借款人违反规定、化整为零规避贷款支付等行为。

  此外,银监会纪委书记王华庆昨日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年会暨国际研讨会上强调,要严格控制单一客户贷款比例和集团客户授信比例,鼓励通过银团贷款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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