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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新建扩建纯碱项目将不再审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8日 10:11 作者 李雁争
  记者 李雁争  编辑 衡道庆 
 
  为规范纯碱行业发展,防止重复建设,工信部27日公布的《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该行业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条件》要求,中、东部地区,东北、华北、西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氨碱法纯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产地、有自备盐场并能保证原盐自给、靠近纯碱和氯化铵市场、交通运输方便等条件的新建、扩建联碱项目。
  西北地区不再审批新建、扩建的联碱项目和不同时具备靠近能源、原料、水源以及没有渣场基底防渗、防漏、不污染地下水源和没有全面实现碱渣综合利用等条件的新建、扩建氨碱项目。
  新建和扩建纯碱生产企业,厂址要靠近工业盐、石灰石、能源、天然碱资源所在地,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总体规划和纯碱行业发展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或污染防治规划。
  《意见》还要求,新建、扩建的纯碱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选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并采用DCS控制系统。
  新建纯碱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模要求:氨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联碱厂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万吨/年,其中重质纯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60%,必须全部生产干氯化铵。天然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40万吨/年,其中重质碱设计能力不得小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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