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9日 07:55 |
作者: |
郭晋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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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晋晖 “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社保机构以暗访来获取医疗机构的违规证据是无可厚非。”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教授李珍对深圳社保局被指“钓鱼执法”事件作出了上述判断。 李珍认为,社保机构与医疗机构是合同关系而非行政管理的关系,社保机构并不能凌驾于医疗机构之上,如果它们两家之家出现纠纷,社保机构不能对纠纷进行仲裁,也需要去法院打官司。 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社保机构对医疗机构监管主要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检查又分为两种,一是查处方,从中发现虚开处方和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这属于非现场监管;二就是现场监管,包括暗访。 深圳社保局被指的“钓鱼执法”即属于暗访。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社会保险机构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电脑监控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也可聘请社会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实地监督。 李珍表示,社保机构和医疗机构并不是上下级机构的管理关系,在法律上他们是平等主体。若合同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内容,而合同内容中又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那么社保机构的现场监督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医疗机构对社保机构作出中止合同的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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