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0日 07:47 |
作者: |
赵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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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原则,细化了有关程序和规定 赵杰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导致诸多企业经营困难,进而引发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大幅增加。由此,最高院专门发文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做出规范。 昨天,最高院就《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发出通知,明确了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并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故意逃废债务等难题提出应对之策。 现实中,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令法官、债权人等普遍头疼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的故意逃废行为,这导致的结果是法院会因其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 针对此,《纪要》在已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此向法院做出了要求和规范。 首先,明确了法院的义务。要求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也不能成为不受理案件申请的理由。 其次,明确了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各种情形。除了正常清算的情形,还规定,对于经过法院释明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全面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分别以“无法全面依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 最后,规定了上述两种情形,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同法律后果。明确这两种情形下“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纪要》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于法官和律师来讲,都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继明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纪要》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范畴,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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