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05日 08:19 |
作者: |
张牡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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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中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批复文件指出,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批复还特别指出,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近期,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国税总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文明确相关税收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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