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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总价计税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5日 08:19 作者 张牡霞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中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批复文件指出,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批复还特别指出,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近期,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频繁,国税总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文明确相关税收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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