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0日 07:47 |
作者: |
熊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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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昨日发文规范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的行为,规定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应报本级人大批准,同时消费券应重点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困难群体倾斜。 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文件规定,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有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同时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 《意见》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中国目前设中央、省、市、县、乡五级预算,其中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此外,《意见》还对消费券发放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如:××省(或××市、××县)人民政府消费券、××购物券(或××食品券、××培训券等)。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并明确消费券的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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