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0日 03:34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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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为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地方政府消费券原则上应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发放。有条件或财政资金承受能力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可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 通知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应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按规定需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社区、街道等发放粮油或食品兑换券应报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有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发放地方政府消费券,已发放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一是本级政府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或支出安排;二是政府担保发放有价支付凭证或优惠凭证;三是以政府消费券抵顶或支付应发放职工工资或劳务报酬;四是发放未注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费券;五是其他违规发放的消费券。 通知明确,消费券发放应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公开、公正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供应商。地方各级政府发放政府消费券,应冠以本行政区政府名称,并注明其用途。同时要注明消费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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