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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4日 07:51 作者 吴铭
    □本报记者 吴铭 深圳报道 
  
  深圳市有关方面表示,《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入立法程序,将鼓励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发起或者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参与发起人、入股投资者享受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此外,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由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该条例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规定,深圳市将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统筹规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圳市财政年度预算将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及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市场开拓、上市培育、信息化建设以及对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与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专项扶持等,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扶持力度。
  该条例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除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外,条例还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要求建立政府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
  该条例特别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提供指导和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融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由专项资金予以支持。深圳将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转让代办系统建设,发展中小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并创造条件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债券融资。
  该条例还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中短期小额信贷平台与风险补偿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深圳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鼓励中小企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起成立投融资联盟、行业内部担保机构和互助性融资担保基金等互助性金融服务组织。深圳市政府还将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此外,要求通过整合资源等方式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条例还对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创新推动、市场开拓、公共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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