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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体系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9日 09:53 作者 苗燕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记者 苗燕  ○编辑 衡道庆 
  
  今后,如果一家银行的声誉受损,银监会也将依法进行监管。银监会的新规要求银行像爱惜资产质量一样爱惜自己的声誉。
  银监会8日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
  所谓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银行必须明确有效处置重大声誉事件的原则和方法,不仅对已发重大声誉事件要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和事件也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银监会要求,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对董事会职责提出规范性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声誉风险的发现和声誉事件的应对能力;建立投诉处理监督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和新闻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和舆情信息研判机制,解决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相脱离的问题;建立声誉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形成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文化。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监管将纳入银监会持续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或重大声誉事件处置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发布,将对推动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产生积极影响,同时,防止各类声誉事件对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冲击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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