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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要求:银行“负面评价”纳入风险管理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9日 08:48 作者 曹顺妮
    今后,商业银行要小心处理自己的“负面评价”了。近日,为督促商业银行有效管理 “负面评价”带来的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 《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出现的“负面评价”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应建立声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商业银行一旦出现重大声誉事件,要立马启动应急预案,并在12小时内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8日,银监会在其网站上公布的《管理指引》第六条指出。
    包含13条规定的《管理指引》,首次对商业银行出现的由“负面评价”引发的风险命名为 “声誉风险”,由声誉风险引发的相关行为或事件被首次界定为“声誉事件”。而“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被划为 “重大声誉事件”。对于出现的“重大声誉事件”,商业银行应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适时适度、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原则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银监会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具体包括建立声誉风险排查机制、声誉事件分类分级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风险内部培训和激励机制、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后评价机制等。
    《管理指引》突出强调了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和职责,提出由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声誉问题或影响银行市场准入
    2006年,银监会将声誉风险监管要求和评估方法写入 《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声誉风险成为银监会日常监管的要素之一。
    金融危机爆发后,2009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将声誉风险列入第二支柱,指出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纳入其风险管理流程中。同样,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把声誉风险作为风险评估中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指引》出台后,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进行监测和评估,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并把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
    当商业银行存在声誉风险问题被发现后,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在重大声誉事件处置中存在严重过失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银监会称,实施《管理指引》,就是为了更好地向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银行服务,维护银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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