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25日 09:33 |
作者: |
卢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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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4日发布《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将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一是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是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是支持信用担保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按照不超过地方政府出资额的30%给予资助。用于注资支持设立担保机构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中央下达当地专项资金的30%。 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卢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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