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征求公众意见。那么,成品油是否应属于反价格垄断范畴?如何界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签下的产品价格垄断?部分专家学者对《中国能源报》记者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或许从中我们能得到一些启发……
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副院长刘克雨: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在经济活动中,在我国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的范畴。因此界定石油公司这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关键是看是否存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价格垄断的本质是经营者通过定价权和交易选择权获取短期或长期的超额利润。5月8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里只设定了成品油的价格上限,而这个上限是根据进口原油加工销售获得微利的原则确定的,也就意味着经营者不可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获得高利润,也难以形成价格垄断。所以成品油不应属于反价格垄断的对象。但是,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的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应当接受《反垄断法》的规范。
中国石油大学中国能源战略研究中心助理主任郭海涛:
根据《规定》,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经营者会尊重法律,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垄断协议一般不会存在,至少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我国成品油的市场供应主要掌握在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企业手中,国际原油价格在成品油定价中处于核心地位以及政府定价调整相对缓慢导致两大企业很容易在价格上互相跟进,从而很容易被界定为协同行为,这种法律风险值得引起两大石油企业的关注。
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如邮电通讯、成品油、烟草等行业的价格行政垄断行为,事实上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实际上,对于这些部门,在没有完成市场化改革之前,即使在价格方面反垄断,仍然难以取得实质性成果。
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在大部分行业,只要存在适度竞争,反垄断法就可以对其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管,在行政垄断与国有企业垄断重合的区域,要打破垄断,也只能寄希望于改革的深化。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能源经济研究室主任史丹:
价格垄断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垄断行为。成品油是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下进行定价,因而不属于价格垄断。石油公司对成品油的定价也只有一个较小的浮动幅度。国有石油企业只是在某些环节上具有市场准入垄断,并且属于行政垄断的范畴。国有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应该从其占有的市场份额以及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上来界定。
大庆石油学院经贸系主任彭民:
如果从一般商品的角度来看,成品油应该属于反价格垄断范筹,但我认为一种商品定价是否适合反价格垄断应该从商品本身的性质来考虑。石油及成品油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是现代社会赖以运行的基础,其供给受自然垄断的约束,受价格的影响非常小。我赞成特殊商品特殊对待,拿成品油来说,受供给需求影响,成品油市场一旦开放其价格一定会马上长起来,这时由这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垄断形成的垄断高价,就应该由政府出面对其进行控制。政府定价会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等各方面的因素,从而避免垄断高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本身就考虑了老百姓的利益,也可以说是政府反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