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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四措施防范人民币跨境结算试点风险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5日 07:35 作者 闫立良
    税务总局在制定退(免)税的具体办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也在制定中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8月24日,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了一个多月,总体来看量还不是特别大。这与“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的指导思想有关。他透露,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待这些工作完成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在7月1日六部委共同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后,7月3日,人民银行发布了这个办法的实施细则。随后,7月6日上海市率先启动了试点工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同日上线;7月7日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四个城市开始进行试点;7月14日人民银行会同五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对试点企业名单的同意函,同意上海市和广东省推荐的365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
  李波称,试点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各有关参与部门都在尽快熟悉操作过程。总体来看量还不是特别大,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全新的业务,管理部门、企业、银行都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磨合;二是因为试点企业地域相对有限,从某种意义上也限制了试点规模;三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政策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过程中,还没有完全出台。比如人民银行需要制定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制定当中;同时,我们要争取早日实现信息共享,包括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正在商谈合作备忘录和系统联网等事项。在退税方面,税务总局也在紧锣密鼓地制定退(免)税方面的具体办法。待这些工作完成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在谈到防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风险时,李波称,主要从四方面加强:第一,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选择资信良好、国际贸易经验丰富,且能够严格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各项规定的企业进行试点。这就从试点企业的选择上能够大大降低试点的风险。
  第二,总量控制。试点初期适当控制试点企业数目和试点的总体贸易规模,根据进展情况再考虑逐步扩大试点。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和人民币资金拆借等实行额度管理,以间接控制试点规模。
  第三,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确保试点在贸易项下进行,防范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资金相互混淆。
  第四,试点过程中,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现有的反洗钱及人民币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对商业银行和试点企业加强监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李波称,在这四方面的制度安排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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