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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还需“过三关”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4日 09:28 作者 姚玉洁;李晓慧
      中国银监会日前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成为首批试点城市。作为金融创新业务,消费金融公司背负着启动消费、拉动内需的使命,尽管各界抱以很高期望,但记者采访发现,消费金融公司要在当前的金融土壤里生根发芽、枝繁叶茂,尚须迈过三道“坎”。
  第一,按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在4倍于银行利率的范围内。在当下人手皆有信用卡的时代,高利率消费金融贷款是否有足够吸引力?
  “80后”小谢有3张信用卡——3万元额度的招商银行信用卡以及2万元额度的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她说:“信用卡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如果按照还款日期先后合理安排刷卡次序,信用卡完全可以应付买房、买车以外的大额支出需要。更何况现在很多电器、装修都推出了分期付款方式,信用卡不但方便,利率相对也较低,消费金融公司对我没有什么吸引力。”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5倍的规定,也制约了消费金融的生存空间。以月薪1万元的贷款人为例,其贷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而这类贷款人的信用卡授信额度最多也可以达到5万元。
  第二,消费金融与银行既有的无抵押贷款业务如何差异化生存?
  目前,各家银行都推出了一些无抵押贷款业务,如渣打银行的“现贷派”、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宁波银行的“白领通”、招商银行的“消费易”、渤海银行的“摩登时贷”、浦发银行的“万用金”等。由于银行掌握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及较早启动市场,将先行占领一批优质客户群。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差异化生存,是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第三,消费金融公司如何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无需抵押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但也潜藏着巨大风险。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远逊于银行,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指出,这正是起步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由银行主导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要加强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消费者的监管,消费金融公司之间要共享甚至公开信用记录情况,一旦出现个人违约行为,及时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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