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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以污染换发展是条走不通的路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19日 08:42 作者
    轰动一时的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有了后续结果。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角――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胡文标一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等罪名被判11年。据悉,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一审判决后,胡文标已经委托律师于8月17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或许,他没有预料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如此之重,更没有想到竟然会被定罪为“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上诉举动不难理解。
  胡文标一案,究竟该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或是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来定罪,一审法院已有清楚陈述。即便法学界个别人士对这一罪名有不同意见,也不影响法院以此罪名来给胡文标定罪的合理性。换言之,正如有学者所称的,针对胡文标的重判,显示了中国对严重污染环境事件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也彰显了政府保护环境的决心。
  在环保监管部门的惩罚手段不够强硬、现行环保行政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往往较低的背景下,盐城的这个判决,有着相当的符号性意义。这是一个提醒,甚至是一个警告。当然,也有人认为,盐城 “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足够大的公共事件,这在一定程度上或会影响司法机构对当事人刑期的考量。但无论怎样,法院的判决结果本身,清晰地表达了一种倾向,也给未来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案例。
  不过,应该认识到,光靠加大法律的威慑力并不足以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类似盐城水污染事件中的根子还在、“土壤”还在。盐城水污染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我们可以从环保部门的管理疏漏、政府执行力跟不上认识等方面去寻找原因,但最根本的因素,恐怕还是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悖论。
  很多时候,地方官员明明知道不少企业会给地方环境造成污染,甚至是严重污染,但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追求,也或因官员们对GDP速度的需求,以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没能求得起码的平衡。而在盐城水污染这个事件中,还存在后发展地区的发展与环保间的困境,显然,单靠加大法律打击力度,难以走出这一困境。
  我们已经知道,对于盐城来说,过去的一些产业转移,的确伴随着污染的同时转移――尽管这种转移,不是盐城人所欢迎的,也不是盐城官员所欢迎的。不过,在地方经济发展的压力面前,苏南等相对发达地方淘汰下来的化工企业等污染项目,被包括盐城在内的后发展地区当作招商对象引进,结果对这些地区的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正是污染的引入,成为破坏地方环境的罪魁之一。
  最近,陕西省凤翔血铅超标事件颇受关注,而这起事件同样也折射了西部后发展地区在发展与环境保护间面临的困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当地一位地方官员如此大吐苦水:先进的、无污染的企业是不会到西部来的,西部跟东部完全不在一个起跑线上。西部要吃饭、要发展,但是又没有办法吸引高科技,只好冒着风险发展从东部转移过来的重化工和重污染企业,这是西部发展中的一个矛盾。应当说,这位官员的话有些激动,但基本是实情。
  或许人们还记得,前几年,一家知名的纸业公司在云南及海南的“毁林”作为,被环保人士及舆论猛烈批评。同样,在此事情的表象背后,折射的却是地方官员,甚至包括众多民众欲急切发展地方经济的心理。也正是因为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才会导致人们对于环境污染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忍耐弹性的差别,但是,这种弹性只能限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超过这个幅度,经济发展的意义就被环境破坏的恶果大大消解,从长远而言,更是无法谈及正面意义。
  后发展地区的民众想要过上更好的生活,需要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后发展地区的官员想要出政绩,为官一任,想干一番事业,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任何地方的发展,总归要尊重历史的逻辑,尊重经济发展的规律。
  从根本上说,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经济,就是要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解决好二元经济向现代经济的转化,这也依赖于政府的宏观政策支持,以及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样的问题上,“急行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那些通过迅速转移污染项目,试图快速拉动经济增长的做法,无异于饮鸩止渴,其伤害很可能在当代就体现出来,即便一时没有暴露,也必然透支长久的未来。以污染换发展的路,是注定走不通的。从这个意义上,盐城污染事件也促使人们更多地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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