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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防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31日 04:55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07月3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超过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贷款须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
  证券时报记者  贾 壮
  本报讯  在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中国银监会又将监管重点指向了流动资金贷款。经过长时间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不断修改之后,银监会日前公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方法类似,银监会加强了对贷款支付环节的监管,规定超过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
  《办法》所称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银监会还适当扩大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也适用此《办法》。另外,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办法》执行。
  流动资金贷款的支付分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两种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银监会在《办法》中规定,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要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
  对于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办法》允许借款人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但对银行循环贷款的对象,银监会有明确要求,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办法》是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全流程管理,防止贷款挪用,虽然会给商业银行操作上增加一些难度,但有利于银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率。对于企业来说,此《办法》不会增加其获得信贷资金的难度,因为没有提高企业的贷款门槛和条件,只是加强了对这类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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