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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保险公司 主要投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29日 08:13 作者 宋怡青
  每经记者 宋怡青 发自北京
    近日,保监会就《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草案》在保险公司的设立筹建、防范风险等多方面做出了修改,并且对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条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提高主要投资人门槛
    此次《草案》增加了对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人的规定,要求其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并且申请筹建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新增主要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以及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针对上述规定出台的原因,东方证券分析师王小罡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从设立到盈利要面临7~8年的投入期,需要强大的现金流支撑,所以对主要投资人的实力要求比较高。他表示,此次对保险投资人的实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高了保险机构的准入门槛,对提升整个保险行业的竞争力都有利。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危机以来保险经营外部环境日益严峻,监管部门实际上早已经严格了对保险公司投资人的审核。
    此外,《草案》明确提出,保险公司筹建期为一年,筹备期间保险机构的主要投资人不得变更,删除了此前一年筹建期未完可申请延期3个月的规定。并且在股东变动上提高了监管标准,规定占资本金5%的股东变动就要上报监管机构,而此前规定是10%。
    上述人士称,此前监管部门曾允许民营资本参与保险公司的设立,但是由于民营资本实力不强引发筹建的保险公司股东不停更换,导致多家保险公司筹建反复延期,严重扰乱了市场准入秩序。他明确表示,上述政策的修改有利于保险行业经营秩序的规范。
新增反洗钱内控制度
    《草案》在保险公司申请开业的资料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中,新增加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细化了相关经营规划等内容。
    王小罡指出,反洗钱规定为了配合全国的金融管理,有效地提高风险控制。一位保险公司的高管对记者表示,保险公司此前对于大金额的业务交易无法进行是否洗钱的认定,现在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安全性。
    《草案》对保险行业在防范风险问题上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新增提交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的要求,以达到监管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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