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7月23日 08:03 |
作者: |
黄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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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黄晶华 发自北京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社会上掀起了不小的轰动。因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将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新条例意在促进全社会就业,但以往无照摊贩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是否会随着新条例实施而有所改变呢?
新条例意在促就业
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与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扩大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采矿等。范围的扩大更加符合当前经济中已经出现的适合个体经营的行业发展的需求。
征求意见稿同时还明确,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科社中心主任高鹏怀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规定降低了自主创业和自主经营的门槛,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
庞大游商挑战政府管理
“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弱势群体帮助极大。新法规对促进就业,增加收入有很大帮助。同时,对缓解无照摊贩与城管执法者之间的矛盾,有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鼓励了更多的包括无业人士、农村进城务工的人员加入到这种‘游商’的行列,这对于政府监管将带来很大挑战。”高鹏怀说。
他指出,政府在针对“游商”管理上原本就不到位,而新增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在管理上恐怕会更加困难。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所提到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在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这一点,高鹏怀认为,这一约束很难真正落实,“事实上,很难让游商在指定范围内经营,他不是根据行政划定的区域走,而是会跟着市场走。如果从建设性方面去考虑的话,下一步,应该加强行政监管,包括对这类人群的规范等。”他认为,如果这一条例通过,可能只会坚持一个5年计划的时间,中间便会作出很多调整,包括地方上出台补充细则。
南京模式尚待推广
今年5月20日,江苏省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明确提出摊点合法化,用“马路经济”缓解就业难题。专家认为,南京的创新举措能够缓解一定的就业压力,但也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不能常态化。
“这样的解禁对于经济的影响不会太大,比如在税收和相应费用的收取上,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反而会产生一些负面作用,因为在产品质量上无法保证。个人认为,在管理跟不上的情况下,并不是一件好事,这需要政策更加完善,且区别对待。”高鹏怀认为,全国各个地区的“游商”范围非常广,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南京的做法未必能在全国推广,但可以先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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