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经济参考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04日 10:49 |
作者: |
刘晓莉 |
| |
据新华社南宁2月3日电 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要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可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这个办法规定,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同时,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照顾,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