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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国法院劳动争议案同比增长30%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4日 08:00 作者 赵杰
  最高院出台新规指导劳动争议案审判工作
  
  
  赵杰
  
  上半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态势,同比增长了30%。为此,最高院针对该领域的案件专门出台新规共13条,明确要求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要“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近日,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强调要重视调解的作用。
  据最高院资料,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28万余件,比2007年增长93.93%,今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此类案件更呈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高达41.63%、50.32%和159.61%。
  “除数量激增外,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难度增大化等特点。”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
  根据《意见》,法院在实际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
  《意见》要求,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
  并强调,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上述负责人表示,法院还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
  另外,《意见》特别强调要妥善处理四类劳动纠纷,即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和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并对这四类纠纷分别提出了具体的审判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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