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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国明:上海不和其他地方拼机构拼资金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0日 10:41 作者 张颖
  本报记者 张颖 发自上海 
 “《上海市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落实国家战略、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7月9日,上海市人大就国内首部金融中心地方立法举行座谈会,全面解读了《条例》的重点事项和七大亮点。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沈国明指出,这是一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指导上海市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各项推进工作的纲领性文件。6月25日,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

  概括来说,《条例》有七大亮点:明确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是金融中心建设的核心业务;描绘出金融中心的空间雏形,即形成“一城、一带、一片、一面”的空间布局;提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坚实的资金保障;打造人才高地;加强诚信建设;确保金融稳定;优化法治环境。

  沈国明告诉记者,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不是和其他地方拼机构、拼资金,而是要发挥自身优势。在他看来,上海的优势在于有证券、期货、黄金、产权等完备的金融要素市场,“这些是我们这个金融中心的核心要素,由此确立了今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整体方向,明晰了金融产业的发展重点”。

  对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副主任马弘表示赞同并指出,上海一直在寻找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突破口,最终将目标定在了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上,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他分析到,上海的优势在于要素市场比较集中,劣势在于不少大型金融机构总部不在上海,“通过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可以吸引更多机构进入上海”。

  “当然,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一个长远的过程,不能照搬结果。”马弘表示,《条例》是根据上海自身特色进行起草、制订的,没有套用欧美现有的法律法规。接下来,上海市政府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规范交易秩序、保护产权,“这些方案和细则的制订将参照国际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上海市政府已经就《条例》的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进行调研。马弘透露,有关集聚金融资源的若干规定和金融创新奖励办法马上就会公布。根据《条例》,上海市财政应当安排专门的“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同时设立“两奖一扶”,即“金融人才奖”和“金融创新奖”,制订“金融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引进金融机构,对金融发展进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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