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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布: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4日 10:52 作者 邱壑
  清算行从境内拆借人民币不得超过上年人民币存款余额8%
  
  
  邱壑
  
  继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之后,昨日央行再次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体操作细节进行了规定。
  由于境外人民币存量有限,境外银行持有的人民币资金不多,初期或难以满足境外企业用人民币支付的需求。根据细则,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建立起代理关系的境内外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
  细则称,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且,央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试点初期,境外银行可能由于缺乏人民币资金需要通过外汇换成一笔人民币铺底资金,办法允许境内代理银行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细则进一步明确,央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但购售限额仍需由央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涉及企业的融资需求,办法允许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这也被视为是解决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不过,细则对融资额度的规定非常审慎,融资金额仅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对于试点企业在贸易中出现预收货款或者预付货款的情况,预付、预收的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
  另外,细则规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7月2日,央行、财政部、银监会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办法,标志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启动在即。银行和试点企业均已准备就绪,很快将正式开展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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