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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10月“破冰”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1日 10:13 作者
     从今年10月1日起,武汉市的农民也可以像城里人一样购买养老保险了,而且到了“退休”年龄也能按月领取养老金。日前,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了《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此举将惠及100万符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

  据了解,武汉市现有农业人口266.52万人,除去城中村改造、外出务工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目前武汉市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的人员约100万人。此次试点将于今年10月进入实施阶段,初步确定的试点区域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达42余万人。今年计划首批纳入20万人,其余人员拟在明年纳入。

  根据《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具有武汉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按该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将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以武汉市上年度年满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5%-30%,每5%为一个档次,共设6个档次,由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行选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依法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商议确定。

  参保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后,如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或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了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即可开始每月领取养老金。而已满60周岁的农村村民,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根据最低缴费年限(15年)和本人年龄逐年递减确定,即年满60周岁以上每满1年则最低缴费年限递减1年,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补缴1年的养老保险费。对于农村生活困难人员和特殊重点对象,参保时将给予一定补贴。

  与城市居民的养老保险一样,村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同样作为村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积额支付养老金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村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村民自己缴纳的部分、集体和财政补贴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年利率为同期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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