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北京商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19日 09:54 |
作者: |
毛颖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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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炒再炒的个税起征点是否提高问题,财政部终于做出了回应。
在这份《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里,财政部既坦言“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50%左右”,又指出了为什么不能大幅提高起征点(现行起征点2000元/月)、“解放”相当部分工薪阶层的原因:大幅提高起征点,高收入群体受惠多,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反而受损。
要说这“提高起征点反而对高收入者有利”的观点,可谓是一点都不新,不过咱们可以看看报告里特别给咱们举的例:如把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3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050元/月;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万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17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2800元/月。
不提高起征点是为低收入者考虑——别人少受惠就是你多受惠,假如这个逻辑成立,那么把起征点降低是不是更能保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咱们可以假设,如果起征点从现在的2000元/月降成1000元/月,那么拿10万元月薪的比拿5000元月薪的增加的税负多,拿5000元月薪的比拿3000元月薪的增加的税负多,这是不是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如果这样,个税起征点不如直接降到零。更何况,拿10万元月薪的跟拿5000元月薪的人的数量怎能相比,一两百元钱对拿10万元月薪的跟拿5000元月薪的人来说又怎能是同样的意义?
退一万步说,假如大幅提高起征点真的只对高收入者有利,那么不是提高起征点有问题,而是现在的课税方式、课税对象跟税率(包括级差)有问题。报告里也说了,我国现在用的是分类税制,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用的都是综合税制或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咱们是把一个人各种来源不同的收入分开,扣除不同的费用,再按不同的税率课税,而人家则是把一个人全年全部所得扣除相应费用后课税。分类税制本来就是对收入渠道多且隐秘的高收入者有利、对基本靠上班拿工资什么都跑不掉的低收入者不利。据报告提供的数据,去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人数为240万人,但去年中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人是不是只有240万人而已,他们的实际收入跟申报额又有多大差距?更何况,既然起征点可以调整,为什么就不能相应调整税率?
长久以来,一提到个税起征点,就会有专家站出来说,提高起征点没有多大意义。一是因为个税本来就不是什么大税种,二是因为提高起征点后对个人减负并不多,无助于刺激消费扩大内需,三是因为不交个税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让许多人丧失了当纳税人的荣誉。对这第一个问题,财政部的报告就可以帮咱们反击。报告显示,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收入增长最强劲的税种之一,去年全国个税完成3722亿,占总税收的6.4%,不但是国内第四大税种,也是部分地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这第二个、第三个问题,靠常识就可以澄清:个税调整是为了实现公平,不是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向合理方向靠近的每一元钱都有它的意义。至于不交个税就当不成纳税人就更属于混淆视听,在增值税的链条里,每个在这片土地上工作、消费的人都是纳税人,“荣誉”那是肯定的,现在更需要维护的是纳税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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