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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碳关税违反WTO吗?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5日 08:58 作者 马俊
    
  马俊 (编译)
  
  正方:碳排放权标准不可能单边确立
  雷切尔?布鲁斯特,哈佛法学院副教授
  有关碳关税有一个尚未得到充分讨论的问题――应该允许其他国家排放多少碳?环境科学家认定地球只能承受一定量的碳排放,但并没有告诉我们如何在各国之间分配排放额度。而这一点恰恰是兼顾气候变化问题与国际贸易公平性的关键。在就排放配额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之前,碳关税是起不到效果的。
  比如说,假如美国决心开征碳关税,它就必须明确,相对其他国家,它准备排放多少碳。美国有一个Boxer-Lieberman-Warner法案,是用来衡量其他国家的环境规管同美国制度的可比性的,因此也许会被拿来当作某个国家是否免交碳关税的参考标准。
  这个法案确立的原则是,把各个国家目前所占的温室气体排放比重固定化,要求各国从该水平上往下减排。按照这一标准,人口仅占全世界5%的美国,可以分到全世界18%的温室气体排放权。
  难道别的国家不能坚持别的标准吗?中国完全可以向人均排放量高的国家开征碳关税啊,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家。印度难道不会主张,目前排放较多的国家,未来只能获得较少的排放权?
  如果各国都单边选择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那谁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而地球还是会受温室气体过度排放之苦。
  而且,由于背后的这种标准之争,碳关税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经济危机当前,碳关税会给政府官员提供一种保护主义手段,而此时此刻,全球经济更需要坚持开放贸易。
  我们不能指望WTO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已经有人批评WTO对环境问题不够敏感了,它不会有太大兴趣来仲裁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之争。
  此外,通过WTO法律程序得到裁决结果是一个很费时的过程,等它走完为时几年之久的程序,报复性关税早就已经出炉了。
  各国的当务之急是坦率面对排放权分配标准这个问题中的问题。在这方面,搞碳关税一点儿也帮不了忙,它甚至会成为国际社会达成一致的新障碍。
  新论:修改WTO规则,鼓励各国减排
  加里?克莱德?赫夫鲍尔,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斯蒂夫?恰尔诺维茨,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
  金智善,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助理
  
  我们经研究发现,美国国会正在考虑的一些措施,不论是限制进口措施还是出口补贴措施,都有很大的可能在WTO遭到申诉。
  尽管WTO在国内环保标准方面给予了成员国很大的灵活性,但这种灵活性并不适用于各国相互之间的贸易关系。贸易限制措施很可能会在WTO若干核心条款方面引起争议,包括关贸总协定(GATT)第一款(最惠国条款)、第二款(关税表)、第三款(国家协定)、第六款(量化限制)和第二十款(一般例外)以及《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如果美国启动有关进口壁垒、关税以及其他类似措施,就会导致一轮旷日持久的严重贸易争端。在这争端过程中,一些国家的关注重点就会变成如何打赢官司,而不是如何战胜气候变暖这个全球公害。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贸易数据显示,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其主要供应国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可能会被免除碳关税,美国的高碳商品进口依然得不到有效控制。
  另外,美国实施有关贸易限制措施,实际效果可能不是迫使发展中国家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只是引起它们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以中国为例,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只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鉴于这样一个比例,碳关税对中国国内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到底能起到多大影响,尚未可知。
  鉴于贸易限制措施的效果不明、其对贸易的潜在干扰和违反WTO规定的可能性,我们建议对现有WTO规则进行修改,以同时达到两个目标:第一,为各国创造一个”政策空间”,使其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不必牺牲产业竞争力;第二,维持较为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避免贸易纠纷和保护主义干扰。
  我们呼吁WTO成员国开始磋商,讨论制定一个《WTO温室气体减排最佳实践规范》。划出一个“绿色空间”,在这个“政策空间”内,各国可以自主采取气候措施,这些措施只要在大体上符合WTO原则就行,即便在一些技术细节上违反现有WTO规定,也不会受到追究。在这个“绿色空间”内的各种措施可以免受违反WTO申诉。
  这个新规范旨在鼓励而不是要求WTO成员国采取温室气体排放税、排放权拍卖等较好的温室气体控制措施。一旦一些国家发现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也可以获得商业利益,它们就会更少地去补贴高排放的出口部门;与此同时,在各种活动和各国之间比较碳排放成本,也可以获得一个更好的基础。
  
  反方:美国可利用WTO
  支持碳关税
  理查德?雷韦斯,纽约大学法学院院长
  如何防止“碳产业转移”――产业从有碳排放上限的国家向没有此类上限的国家转移――是美国国内气候变化辩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人们提出的解决办法之一是征收碳关税,也就是对那些没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的产品课以罚金。
  一般而言,关税不是一个好主意,因为它会抑制经济增长、提高消费者价格,而它所保护的顶多是那些过时的、没有竞争力的行业。
  甚至连某些类型的“环境关税”也不是好办法。例如,富裕国家比较乐意付出高成本来避免污染,因为污染对居民健康和当地环境具有负面效果。而不那么富裕的国家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去支付同样的成本,而宁可把资金投入基础设施、教育或开发建设上。在这种背景下,环境关税简直就是强势国家把自己的偏好强加给弱势国家,这既不公平,也不是可靠的经济政策。
  但碳关税不太一样。气候变化是困扰全世界的环境问题。世界任何地方的温室气体排放都会增加气候变化的风险,也就是说,污染的成本并不限于某些国家境内。这便意味着,假如美国限制排放,别国就会从中受益,而那些不控制排放的国家就占了美国的便宜。在这种背景下来看,为了避免“碳产业转移”,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冲击就是正当的。
  鉴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特性,WTO法律应该是有利于而不是不利于美国开征碳关税的。有些人担心WTO会叫停碳关税,但不少国际法专家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并且发现WTO不太可能阻止旨在促进国内减排的碳关税。
  事实上,WTO甚至可以帮美国防止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报复,把贸易战扼杀在萌芽之中。如果别国开征报复性关税,这种报复就会遭到美国或欧洲的投诉,而无力还击。碳关税可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及健康”,节约“可耗尽的自然资源”――两者都是WTO认可的限制贸易的理由。而报复性关税则没有这种理由,也就很难得到WTO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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