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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判决解读:为何部分败诉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02日 09:30 作者 陈达;冯迪凡
      在WTO上周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作出的专家组报告中,认为中国《著作权法》中的部分内容违反了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支持了美方的主张。
  在此次案件中,美国指控中国在三方面违反了TRIPS,包括:中国设定的刑事处分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门槛过高;中国海关处理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规则不妥;在等待审查阶段的音像制品就应当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美方一项指责未获支持
  目前WTO专家组就“中国设定的刑事处分盗版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门槛过高”一项支持中方的主张,但指出后两项中方均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违规。
  事实上,在美方第一项指责所谓的刑罚门槛方面,中方已大幅降低了盗版犯罪门槛。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盗版刑责的门槛从2004年司法解释中规定的1000张(份)降为500张(份)。
  然而美方仍对这一点提出异议,表示TRIPS的第61条规定,对于所有“商业尺度范围内”的专利权侵犯和商标伪造都应该适用。这一点正是争执所在。但考虑到中国现有的刑罚标准,美方的这一指责似乎难以成立。按照《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中国对该罪最高可处以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此次WTO专家组报告中认为美国没能证明中国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方面违反TRIPS也可能是基于上述考虑。
  中方部分败诉
  根据WTO的报告原文,专家组认为,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审阅后不得出版”或“正在审阅过程中的作品”不作为保护对象,而这违反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TRIPS的规定。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有专家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建立在保护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有权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本身也为TRIPS所认可。TRIPS称,在制定或修改国内法律或规则时,为维护本国的公共健康,促进对本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部门的公共利益,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只要该措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因此,美国对我国的指控,属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错误解释,完全没有道理。
  另一方面,美方之前提出,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对外国作品事先审查的做法,事实上造成了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不同的实践。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的回应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不仅对外国人适用,对于我国国民同样适用。
  此外,根据2004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确实有“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的规定。
  世贸专家组认为,中国海关将收缴的盗版货品的假冒商标撕去后,使其重新进入市场的做法有错。专家组建议中方改善版权法和海关执法,以符合世贸组织成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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