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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悔权”有望入《消法》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09:46 作者 赵威
 

 

  据《成都商报》报道,去年10月,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有望纳入新《消法》中,网上交易等交易活动应适用“后悔权”制度。

  律师

  最终被采纳有难度

  “‘后悔权’如果纳入《消法》对消费者来说是个喜讯,对开发商来说这是一种制约!”本报法律顾问姜乃芳律师表示。

  但姜乃芳对“后悔权”是否会最终被采纳,表示出担忧:相对来说,消费者属于较弱势的群体,“后悔权”是否会得到房地产开发商的认可,最终会被《消法》采纳,有一定的难度。

  业内

  担心“后悔权”被人利用

  “如果消费者“后悔”要求退房,需要给开发商一定的赔偿。”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协会会长赵昱表示,商品房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有关部门修改《消法》时,应该谨慎。

  “‘后悔权’可促使房地产开发商们提高房屋的质量,也可以清理业内一些无资质的小开发商。”沈阳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同时担心,消费者买房后,双方已签了合同,如果消费者还有“后悔权”,房产开发商肯定会担心“后悔权”被人利用,退房的人多了,会对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造成影响。

  “但房子结构和安全方面出现了问题,房产开发商责无旁贷会为消费者退房。”该负责人说。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赵威 采写

  购房买车、网上交易,消费者购买特定商品后觉得不合适,可以有“后悔”退货的机会。

  昨日,对于修改后的《消法》可望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各方观点。

  市民:“后悔权”得有期限

  在记者采访的20名消费者中,对于“后悔权”有望纳入新《消法》的消息,受访者均表示欢迎,关注集中在购房“后悔权”。

  家住和平区的范先生则更关注“后悔权”的期限。“‘后悔权’期限很关键。”希望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时多替消费者着想,制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消协:“后悔权”很有必要

  “‘后悔权’可以促使经营者更加真实地宣传商品。”昨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分析说。

  他表示,这只是相关人士的个人意见,但纳入是很有必要的,时下在大额商品的消费中,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信息和经营者存在严重不对等状况。如《消法》赋予消费者有“后悔”的权利,将增加经营者的成本,会促使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作到客观的宣传。

  冯安祥直言,消协部门以往在解决有关购房方面的投诉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是很有力,“后悔权”纳入《消法》,消协将更有“底气”帮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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