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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消费者后悔权是商家紧箍咒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08:59 作者 冯海宁
  冯海宁
    所谓冷静期制度也称后悔权制度,后悔权就是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
    “消法”拟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一消息刚一露面,令我感到意外的是质疑声一大片,比如,为开发商假买假卖创造了机会,为炒房人大肆炒房提供了便利;再比如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能发挥多大作用?会不会把市场搞乱?等等。显然,公众的质疑不是没有道理。
    而在笔者看来,公众在质疑后悔权效果的同时,还应该看到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一建议的善意。首先,这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在日常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而后悔权制度可以增强消费者的权益,提高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地位。
    其次,消费者后悔权是对商家的鞭策,是商家的紧箍咒。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有利于商家诚信塑造的,因为商家一旦不诚信,就要面临退货、换货的代价,品牌可能受损。除了恶意退货外,只要产品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没有问题,一般来说消费者是不会后悔的。而商家也只有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才不至于被消费者折腾。进而言之,商家诚信意识的提高,还有利于诚信市场、诚信社会的建设。
    著名法学家何山对后悔权持否定态度,原因之一是消费者想退就退搞乱了市场。但笔者以为,后悔权不仅不会搞乱市场,反而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建立。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不诚信,而后悔权就可以促进诚信建设。再说,我国推行的“三天包退七天包换”,实施多年也未见搞乱市场。而且,不少国家建立后悔权制度多年,也没有见搞乱了市场。比如,欧洲一些国家就规定,消费者定货以后7天内可以反悔,可以退货。
    不过,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后悔权制度的,消费者退货时是有一定规则的。比如,从商品类型来说,一些商品适合退货,如网上交易的商品;另一些商品则不适合退货,比如说卫生用品、药品等。另外,对恶意退货不能纵容,要有一定制约和处罚;从退货时间来说,也是有限制的,有的商品可能是7天,而有的商品可能时间更长;有必要分清投资品与消费品等。
    需要说明的是,后悔权适合的商品在规定时间内退货、换货时,是在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的,而且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如果退货、换货时,需要消费者举证或者承担一定费用,则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不利于后悔权制度实施。
    由于网络媒体在刊登这一消息时,以“购房者有望获后悔权”为题,导致网友普遍从地产角度评论后悔权,大多数认为利于开发商。但在笔者看来,楼市大量的退房事件说明,消费者急需要后悔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至于开发商借机假买假卖,炒房人借机炒房,其实后悔权制度可以不给他们机会,关键在于治理决心。
    当然,我们在完善“消法”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制度的落实,比如说,消协不能太“软”,行政对“消法”不能过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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