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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新规助力企业“走出去”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0日 07:43 作者 任晓
  境外放款新规助力企业“走出去” 资本项目下债券投资小幅开闸
  国家外汇管理局9日发布通知称,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和人民币购汇,对境外投资企业进行放款。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是资本项目下债权投资的小步开放,旨在帮助缓解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中遇到的融资困境,在新规下,资金流动风险可控。
  境外放款最多300亿美元
  根据规定,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外汇局资本司副司长孙鲁军在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中国境外投资协议总额约1100多亿元美元,根据压力测算,用于境外放款的金额最多300多亿美元。同时,对境外放款是专用账户并封闭运行,旨在控制风险。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炳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余额管理下,通过申请额度的方式,企业资金运用自主权得以扩大。他还表示,余额管理下的资金流动风险可控。
  通知明确,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同时,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等。
  资本项下开放又一步
  陈炳才表示,对企业境外放款门槛放宽,体现了资本项目下债券投资的小幅开闸。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规降低了放款人的资质门槛,同时对资金来源也明显放宽,一改过去只允许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规定,是在经过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以及民间借贷活跃的宁波地区实施试点,并确定风险可控的前提后推出的。
  孙鲁军介绍,根据宁波地区的试点,境外放款仅占协议投资总额的6%,且目前对境外放款资金有严格规定,境外放款也是封闭运行,必须通过专用账户进行,并通过技术层面不断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系统。
  对于这一资本项目的小幅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陈炳才表示,“现在没有必要考虑这么多。”他表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目前是放宽企业境外放款门槛的好时机,可便利企业融资和海外并购。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具有诸多优势:国外企业资产价值缩水,降低了跨国投资的并购成本;国外政府为刺激本国经济,积极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经济环境的变化使物美价廉的中国商品更易于拓展市场、打造品牌。而境外融资难和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境外中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外汇局此举可重点支持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以带动出口,稳定外需,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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