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上海市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完善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9〕第七号公告要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本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无论是否经人民银行批准,在本市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特定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集中代收付、收单业务、银行卡跨行清算、银行票据跨行清算,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清算、可在单个法人机构之外使用的单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清算,以及与上述业务类似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相关登记办理工作,并对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听取介绍、调阅档案资料、实地调查确认等方式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
四、凡2009年4月16日之前已在本市注册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凭单位介绍信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登记手续。2009年4月16日含之后在本市注册成立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自从事支付清算业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办理登记手续。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定于6月5日上午9:30在上海总部四楼多功能厅召开工作布置会议,请登记单位负责人带一名助手凭本公告复印件准时到会,并于6月3日下班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登记地点: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814室。
联系人:程春朱学勇,联系电话:021-58845689,58845825,58846364。
传真电话:021-58845845。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