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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龙头可通过债券类工具募集资金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7日 07:29 作者 闫立良
 

  五部委联合发文推出林业振兴规划
  林业龙头可通过债券类工具募集资金
  □ 本报记者 闫立良
  
  央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指导意见》分六部分:一是充分认识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是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指导意见》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三是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指导意见》提出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投资林业、发展林业融资担保业务三个方面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林业:首先,鼓励符合条件的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区从事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其次,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投资基础性林业项目。凡是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与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规定程序受让集体林权,从事规模化林业种植与加工的,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银行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基金投资林业种植等产业。支持组建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第三,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
  四是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
  五是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
  六是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指导意见》提出,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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