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7日 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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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和林业局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积极开展林业贷款,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等,以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根据《指导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有利于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实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
《指导意见》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十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
《指导意见》还提出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如鼓励林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等投资林业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目前,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央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指导意见》同时明确,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要求各地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
据统计,2008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为7720万亩,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保费收入仅81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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