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27日 08:12 |
作者: |
纪虹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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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历经近9个月修改的《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规定”)终于完成修订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将于6月出台。 “此次政策的出台对于北京市在整体招商引资方面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新规定不但扩大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业务活动范围,而且增加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的条款。” 北京市发改委委员陈光明作了上述表示。 据了解,新规定降低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门槛,将跨国公司境外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由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此外还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运营范围,增加进出口及国内分销、物流配送、服务外包等经营管理活动。 同时,新规定明确了政府资助与奖励政策,比如,自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总部,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不同档次给予资金补助。对一次性增资达到上述金额的地区总部参照上述规定,按对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新规定还放宽了跨境公司人员的时间限制和人员范围。如:地区总部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般外籍员工可以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3年、1年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和分别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4年、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另外,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被引进人员可申办人才引进。 陈光明介绍,目前,在北京设立的具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性质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121家,多数为世界500强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通讯、机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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