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19日 10:22 |
作者: |
印峥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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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印峥嵘 《每日经济新闻》昨天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明确了利息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改变了1992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规定。 批复指出,具体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方法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乘以2倍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院在此次批复中还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银峰指出,此前在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时,都是做成“砍头息”,即债务人先支付双倍罚息,再用剩余款项归还债务。造成债务人还款态度不积极,且还款压力大,最新的规定将使得债务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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