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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股权激励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18日 08:33 作者 熊剑锋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15日表示,即将印发的第三号会计准则解释文件将主要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问题;强调不得改变股权激励中股份支付准则,并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作出适当的简化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印发的主要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包括股份支付准则执行问题、重整收益确认以及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等。
  刘玉廷表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执行中,出现了实行股权激励过于随意或者任意改变可行权条件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可行权条件满足前,职工或其他方不得获取权益工具或现金等。
  此外,对于企业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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