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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披露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9日 09:29 作者 韩晓东;徐畅
    国家发改委8日公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价实行政府指导或定价
  办法规定,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依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新的价格机制规定,我国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这是一项过渡性的措施,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和石化产业发展实际。随着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以及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最终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此外,为合理调节石油涨价收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将继续按相关规定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超额累进从价定率征收,原油价格超过每桶40美元即开始征收,征收比率为20%-40%。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宏观经济处处长牛犁认为,该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事实上去年底已经实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他预计,未来国际油价将呈小幅稳步走高趋势,办法有助于保障国内成品油供应,最终实现成品油价市场化。
  油价调整频率可能加快
  根据办法,国家发改委制定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目前我国汽、柴油含税价格在石油进口国中处于较低水平。”上述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成品油价格水平与国际市场油价基本是衔接的。目前,消费者购买的汽、柴油零售价格中不仅包括原油的购进成本,还包括国内运输费、炼厂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流通费用,以及增值税、城建教育附加和消费税等。以现有国际油价直接换算国内成品油价格水平的方法有欠科学。
  东方证券首席石化分析师王晶认为,该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炼油企业的利润,预计未来国内成品油价调整频率将加快。由于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较高,如果能通过价格杠杆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供需,将增加我国石油利用的自主权。     
  同时,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办法并未提及“移动平均价格”是按照简单算术平均还是其它方式计算,以及相对应的成品油价具体调整幅度,因此难以预计下次成品油价的调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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